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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管局重拳打击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2 23:52:30 浏览:
全省交通秩序整治工程在打出第一波治理农村酒驾重拳之时,同步打出治理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交通违法的第二重拳,全警动员,紧盯城乡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实施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专项筛查,组建执法小分队不定时突击检查等,全力维护孩子们上下学出行的安全,并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966088交管热线和各级交警微信举报超员违法行为。
为曝光谴责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孩子们上下学的出行安全,省公安厅交管局对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查处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分析。通过梳理发现这些超员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普遍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多为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且幼儿园多存在办学资质不全的问题;二是发生超员违法的车辆均不是正规的校车,且连接送学生车辆的资质或标识都没有取得,为大家俗称的“黑校车”。
这类车辆如若发生严重超员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一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是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现汇总8起典型严重超员违法案例,予以曝光谴责。
案例1:2018年1月3日,邯郸市大名县交警大队龙王庙中队接群众举报:西付集乡后大江一所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客车超员。8时许,在大名县西付集乡马陵村至前大江公路后大江村路段处,执勤交警查获驾驶人杨某胜驾驶的冀A6B983客车,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已被人为破坏,车牌是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该车核载15人,实载30人,超员100%。驾驶人杨某胜,大名县西付集乡东杨庄村人,系大名县西付集乡后大江幼儿园负责人。
处理结果: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一类机动车、驾驶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后大江幼儿园负责人、驾驶人杨某胜被处以137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胜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已移交至检察机关。
案例2:2018年1月4日,廊坊市永清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排查辖区幼儿园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时,在永清县曹家务乡春雨幼儿园查处一起接送学生超员车辆,驾驶人为龚某。该车核载6人,实载18人,超员200%。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驾驶人龚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并由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
案例3:2018年1月9日,廊坊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万庄镇地下桥附近执勤时,查获一辆严重超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潘某国驾驶车号为冀R992F0小型客车为红星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核载6人,实载24人,超员300%。冀R992F0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涛,为红星幼儿园园长。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潘某国、张某涛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现案件已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4:2018年1月11日,廊坊市香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香河县蒋辛屯镇蒋辛屯小学查获严重超员的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马某伟驾驶车牌为京EJ0878中型客车为如家小饭桌接送学生,车辆核载11人,实载20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81.8%。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马某伟已被香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家小饭桌法人郝某程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被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5:2018年1月19日,沧州市盐山县交警大队执勤中,在盐山中心公路至孟店街里段查获杨某娟驾驶的苏L27579超员客车。经查,该车为接送孟店中学学生上学车辆,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驾驶人杨某娟所持驾驶证为准驾二类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一类机动车资格,车辆载14人,实载25人,超员78.5%,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杨某娟进行了共计1400元罚款,累计记21分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杨某娟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交盐山县刑警大队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2018年3月1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和平办事处方中村村口,高碑店交警大队查获驾驶人李某驾驶的一辆存在超员的车辆冀FA275W。经查,该车是和平办事处方中村七彩木幼儿园的接送幼儿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超员145%。该车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识,属于“黑校车”。
处理情况: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七彩木幼儿园进行2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驾驶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7:2018年3月21日,衡水市深州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车牌号为冀T61582的中型客车涉嫌违法接送幼儿园学生,且存在超员行为。上午8时许,该车辆被查获,核载19人,实载28人,超员47.3%,驾驶人为孙某兵。经查,冀T61582中型客车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无运营资质,是一辆“黑校车”。
处理情况: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驾驶人孙某兵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8:2018年3月20日16时许,沙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沙河市新城镇河头村边当场查获沙河市金华幼儿园冀E6X647严重超员的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为胡某平,是金华幼儿园负责人。该车为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9人,超载100%以上,系严重超员。经初步调查,驾驶员胡某平驾驶冀E6X647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并严重超员,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犯罪嫌疑人胡某平因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对沙河市金华幼儿园罚款两万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之规定,对驾驶人胡某平罚款2000元,计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