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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提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 应如实报告并不再驾驶车辆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1 23:37:34 浏览:
近期,广东、吉林接连发生因驾驶人突发疾病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5月3日7时许,冯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境内东岸大桥由西往东行驶至桥面中间路段处时,先后与6辆电动自行车、1辆摩托车相撞,随后继续向前行驶,再与东侧引桥等候红绿灯的3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经查,冯某某事发时癫痫病突然发作,后陷入无意识状态,导致事故发生。
5月4日16时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突然加速,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径直撞向停在路边的车辆和过往行人,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经查,刘某2021年曾做过开颅手术,术后按医嘱服用抗癫痫药物,事发时出现身体颤抖,后陷入无意识状态。结合脑部CT和临床诊断,初步判定系突发癫痫病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公安部提示,为保障安全驾驶,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申请人申请驾驶证时,应如实告知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申领驾驶证后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患上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按要求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并不再驾驶机动车,严防驾车时疾病突发酿成惨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