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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第三届理事会)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6 10:21: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文: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HeBeiProvince,缩写:RTSAH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开展安全科普宣传和专业项目服务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里的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工作,繁荣和发展我省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为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园宾馆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在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策和改革意见。
(二)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报交流。
(三) 团结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开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讨、讲学,为科学管理交通提供咨询服务。
(四) 编辑出版道路交通安全刊物、网站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法规等信息资料及交通安全科普读物,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五) 承担相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在相关政府部门授权下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的评估、标准宣贯、交通安全产品技术论证、鉴定和行业管理,做好对道路交通安全范围内各项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六)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兄弟协会的联系,密切纵横向的友好关系,吸取有益的经验,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创办经营实体单位,凭借协会自身在人才、科学、技术、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从事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活动,推动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
(八) 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凡对道路交通安全事业或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交通管理专业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交通安全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聘请担任荣誉职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