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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6 10:20:49 浏览:
为保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保证本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能够正确行使印章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本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手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协会公章、法人手章及各部门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的出纳负责保管。秘书处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严格用印管理,未经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建立“盖章审批登记册”进行登记,留存复印件。
2、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秘书处批准签字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3、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好印章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
2、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或法人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公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
4、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办公室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5、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三、印章的使用权限
1、使用协会印章,应由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分配由专人负责保管。
3、协会财务章和法人章要分管。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加盖本会印章;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秘书处印章。
2、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会员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信息体系评价单位证书等。
4、从事公务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开据的介绍信、收据等。
5、本会授权委托书、证明信、介绍信等。均需由专人保管,经本会理事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五、印章使用后归档
1、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2、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行文呈批表》。
3、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4、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情况,填写《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5、每年本会的行文或收文,应在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六、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七、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八、本办法从2016年6月6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