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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4: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骨干作用,根据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下属的各地市分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由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直接领导,按照《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其它有关制度,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筹建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设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社团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
(二)该业务范围划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分类的有关原则;
(三)有利于合理组织业务活动,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
(四)有10个以上的与该业务领域有关的本会团体会员发起或者由协会秘书处提议;
(五)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业务领域内经营规模较大, 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和较高社会知名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研究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批准成立后,由协会秘书处与牵头单位共同组成分支机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拟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起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三)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四)筹备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共同主持。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授权,在本专业范围内,面向全省,为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参与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工作;
(二)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调查研究产业发展现状、动态、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四)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和推广;
(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七)受协会委托,承办产品交易、博览等节会;
(八)由协会授权发展本协会会员和按照协会规定的统一标准代收会费;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一般设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7名(其中设常务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7名、委员若干名。以上组成人员由协会任命。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在协会组织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由分支机构聘任,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xx委员会工作条例》,报协会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结果报协会备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协会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冠以“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经济技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评审会和产品交易、展销等节会,必须事前经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审批同意,并按批准同意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活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的专题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和协会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分支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业务开展及行业动态情况等,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以便协会及时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年检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遵纪守法、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核实后报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按照《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报协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重大财务活动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日常财务管理由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专业内核准的各项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款,是指由分支机构发展的一般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其全额留作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经费;凡协会理事会团体会员,直接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由挂靠单位在其单位帐户下设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记帐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取的赞助费和其他各种服务费,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和挪作它用。未经协会授权不得进行实体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负责人更换之前,挂靠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供财务报告,必要时,由协会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终止:
1、为了合理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整合的;
2、违反《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必须在协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所有,用于符合本协会章程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