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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6 09:54:53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确保各项经费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河北省道路交通协会章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会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在银行设基本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由挂靠单位在其账户下,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第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财务活动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负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只收取代协会发展的团体会员单位、协会划分给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协会理事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收取。
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通过银行汇至协会,由秘书处开具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秘书处按照收取会费的60%返给分支机构,用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年度终了分支机构将会费使用情况上报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收取的赞助费、展会活动、咨询服务、技术研讨、交流考察等相关费用,需使用税务部门通用发票。
第五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严禁坐支、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二)除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开支需用现金支付外,其它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三)分支机构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和结算业务。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分设会计、出纳岗位。
(二)财务人员应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三)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坚持对账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四)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的报销工作。做好应收款、应付款的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编制分支机构年度收支计划,上报分支机构委员会会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六)年度终了需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分支机构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经费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经费开支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
(二)报销凭证必须合法,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秘书长)审批。
(三)因公借支现金和支票,应注明用途,经批准后借支。需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报的,由出纳负责催回。
第八条 人员费用支出的管理
分支机构聘用专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分支机构需在年初,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明细的财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对于设有基本账户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支机构的资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活动的支出,不得私自分配。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未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
第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财务报告。必要时,由协会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职能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归协会秘书处所有,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由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