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通过何种方式申请?A: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按照《程序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将更加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